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6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洺安 選任辯護人 陳惠美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100年度訴字第4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本件判決正本於101年8月31日寄存送達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經10日後生送達上訴人之效力,加計其上訴期間,應於101年9月20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歐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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