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原告 王李娥 被告 周文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