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勝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22號、第523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康勝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22號、第523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9月16日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22號、第523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佐,自屬違禁物,並係被告施用所餘毒品,是依前揭說明,足認本件聲請正當,應予准許。又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塑膠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塑膠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則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鑑定書⒈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淨重:0.2097公克;驗餘淨重:0.2075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10日毒品成分鑑定書⒉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淨重:0.3312公克;驗餘淨重:0.3284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6月17日毒品成分鑑定書⒊白色或透明結晶2包(總毛重:1.22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