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86號原告 蔡謝勸 送達代收人 陳威廷 被告 陳瑞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70號,原案號110年度交易字第3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蘇珈漪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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