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太電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建興
送達代被告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十二樓法定代理人 游銘賢 住同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陸佰陸拾肆萬零柒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玖萬叁仟零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玖萬叁仟零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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