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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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法院全銜欄內關於「判決」二字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又刑事裁定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諸上開說明,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法院全銜欄內關於「判決」二字之記載為誤載,應更正為「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