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
丙○○被告丁○○
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丁○○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