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聲字第1566號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票號:JK000六0九」」之記載,應更正為「「票號:KI000六0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