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家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聲字第10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11幢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曹永照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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