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楷倫選任辯護人廖頌熙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4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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