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7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718號聲請人 邱源妹 訴訟代理人 張秋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7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普通股│1│880│││原名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