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07號上訴人即被告新北投四季溫泉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魏文俊 被上訴人即原告 旺德福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聰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哲榮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壹仟叁佰伍拾叁元(計算式:120,000+120,000+219,333+112,020=571,35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