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68號原告 卜秀芳 訴訟代理人 吳祝春 律師被告 陳美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608號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60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黃傅偉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