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55號上訴人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楊志楠
藍維鼎 葛讚益 趙家中 王明山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美慧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玖仟玖佰捌拾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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