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45號聲請人 陳鯤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6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94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陳鯤生│99年11月3日│2,600,000元│404854│├──┼───┼──────┼────────┼────┤│002│陳鯤生│99年11月3日│18,860,000元│404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