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金車股份有限公司、聯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詹小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