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上訴人丙○○
丁○○乙○○
2樓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等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上訴人等應拆屋還地部分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62,346元【計算式:217,800元(公告現值)×19.57平方公尺(占用面積)=4,262,346元】,就上訴人等應自97年3月1日起至將土地騰空返還被上訴人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被上訴人3,597元之部分,原係被上訴人拆屋還地之附帶請求之判決,本不併算其價額,是上訴人等就此部分之上訴,係與其拆屋還地敗訴部分合併上訴,故亦不併計入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262,34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64,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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