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三四號
原告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捌拾叁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柒佰柒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叁萬捌仟叁佰壹拾叁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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