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О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三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余學淵
法官姚念慈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