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六二號
聲請人台灣丸紅股份有限公司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如庭~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二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麗迪企業有限公司殷│第一銀行大安分行│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貳拾陸萬叁仟貳佰│RU000二九六││││ 鑒敏 │││柒拾柒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