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雅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證據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楊其康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5+1)×10×34=2,040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3年4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三、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相關費用(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之計算方式為何?併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六、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就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並請一併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及子女身份證字號。
七、聲請人應說明期與債權銀行(銀行公會)協商成立後之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各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約略說明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並提出毀諾時之在職證明、薪資單(表)、薪水袋或薪資轉帳明細或其他收入明細,如有毀諾時每月必要支出之相關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亦請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