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 李木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昭明國民中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昭明國民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昭明國民中學(下稱昭明中學)之董事長,昭明中學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5屆第9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計4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昭明中學民國104年8月24日第15屆第9次董事會議紀錄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昭明中學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名表暨簽到簿影本各1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昭明中學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而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亦以105年2月18日南市教課㈡字第0000000000號函表示核定昭明中學董事會所送捐助章程修訂案等語,有該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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