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4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零點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肆伍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零點叁壹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於民國95年10月27日上午10時許,在屏東縣○○鎮○○里○○路22之2號住處,經警查獲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0.1公克、包裝重0.45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淨重0.315公克、驗後淨重0.
311公克)之事實,有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憑,又上開毒品經鑑定結果,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同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1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523034830號鑑定書1紙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2紙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被告已於96年2月10日死亡,被訴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亦經本院於96年3月12日以96年度易字第3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揆諸首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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