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三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巷○○號七樓之十四,而依雙方所簽訂之約定書第十一條約定,雙方同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