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72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吳國煒
被 告 陳亮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
三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劉英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72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吳國煒
被 告 陳亮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
三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