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431號
原   告  林瑞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子豐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萬6,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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