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87號上訴人 吳瑞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私立 東林文理 短期補習班、高雄市私立東林文理短期補習班 道明 分班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年11月19日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87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547,51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具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吳登輝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