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吳為平法官劉秀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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