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森林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號原告 李櫻麥 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陳英琮
陳穎宜 余翠珍 上列當事人間森林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9月2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庭。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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