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五號),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嗣經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三五號),並已於九十年一月二日確定,爰依法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本院核閱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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