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四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 黃政揚 住台被告中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法定代理人 邱嘉宗 住台
邱富鴻 右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公司於八十八年六月五日股東大會中決議選任原告為董事長,惟原告於當時,並非被告公司股東,依法無被選任為董事之資格,被告公司上開股東會之決議內容違法,顯屬無效,因而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及董事長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語。是本案訴訟係關於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自應由監察人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依原告所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記載,該公司董事長為原告,監察人為 陳翰陞 ,乃原告竟以董事邱嘉宗(即邱富鴻)為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其代理權難謂無欠缺,原告之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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