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趙學涵 (兼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富雲 即 黃新竣 即 黃東坤
蘇麗品
黃銘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屏簡字第437號確認抵押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