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簡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趙學涵 (兼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富雲黃新竣黃東坤
       蘇麗品
       黃銘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屏簡字第437號確認抵押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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