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重秩字第2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阮文大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5月20
日新北警莊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文大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104年4月13日22時18分及104年4月14日22時
32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無正當理由藉以找朋友為
由,以石頭丟擲宿舍鐵門,藉端滋擾 趙氏梅 所居住之外籍
勞工宿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被害人趙氏梅及 張緒杰 於警詢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法院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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