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吳天福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勝雄 、 李正義 間終止契約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3,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