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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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677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 王玉芳 債務人 蕭鈺龍
蕭柏翔 蕭詩潔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曹妤嫻 債務人 蕭憲宏
蕭翊蓁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金婉茜 債務人 蕭秀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四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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