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歐璟嬅 (原名 歐玉英 )被告 陳賜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3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正偉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