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7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74號原告 馮仲平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北監營裁字第裁40-QQ0000000號、第裁40-AB0000000號、第裁40-A00000000號等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原告如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人,且因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罰鍰者,得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相關規定,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而非向本院提出申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淑婷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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