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508號聲請人 胡曾清美 代理人 胡俊洲 相對人 胡順芳 上列當事人間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中關於「新北市○○區○○○段大有小段704建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大有小段704建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經本院調取
100年度監字第508號案卷核閱無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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