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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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1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四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一年二月(各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七月)、一年八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三月又十五日確定,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經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九十四年間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二五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一年八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八月,嗣雖提起上訴,亦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復於同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七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受刑人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入監執行,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受刑人所犯上開搶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八六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七月、三月又十五日(上述二案,經與不予減刑之竊盜案件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三月又十五日確定),而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以法矯字第○九六○○四○二八○號文號核准本件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三十四日,而縮短刑期後之執行完畢日期為九十七年一月十日等情,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法矯司字第○九六○九○七二五一號函及所附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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