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1493號債權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耀誠 即景達木箱行、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一景達木箱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如景達木箱行之經營型態為合夥,請陳報更正以王耀誠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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