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05號聲請人甲○○
7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0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林献章 │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2月29日│5,000元│RI0000000│││││行彰中分行│││││├──┼───────┼───────┼───────┼────────┼────────┼──┤│002│林献章│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3月31日│5,000元│RI0000000│││││行彰中分行│││││├──┼───────┼───────┼───────┼────────┼────────┼──┤│003│林献章│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4月30日│5,000元│RI0000000│││││行彰中分行│││││├──┼───────┼───────┼───────┼────────┼────────┼──┤│004│林献章│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5月31日│5,000元│RI0000000│││││行彰中分行│││││├──┼───────┼───────┼───────┼────────┼────────┼──┤│005│林献章│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6月30日│5,000元│RI0000000│││││行彰中分行│││││├──┼───────┼───────┼───────┼────────┼────────┼──┤│006│林献章│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7月31日│5,000元│RI0000000│││││行彰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