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80號原告宇○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被告A○○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法定代理人黃○○訴訟代理人申○○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自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己○○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宙○○訴訟代理人辰○○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儲蓄部)法定代理人丑○○訴訟代理人庚○○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公益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玄○○
戊○○被告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益簡易型分行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台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法定代理人亥○○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癸○○住台中市○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設台中市○法定代理人巳○○住同上訴訟代理人午○○住台中市○被告壬○○住彰化縣田被告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公司
設台中市○法定代理人卯○○住同上訴訟代理人辛○○住同上被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設台中市○法定代理人戌○○住同上訴訟代理人甲○○住同上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設台中市○法定代理人未○○住同上訴訟代理人子○○住台中市○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設台中市○法定代理人地○○住同上訴訟代理人寅○○住同上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設台中市○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酉○○住同上
庚○○住同上被告天○○住彰化縣永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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