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壹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加重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5款,於民國94年3月25日執行羈押,嗣被告因另案妨害兵役條例、妨害秘密案件,應執行拘役20日、30日,於94年3月29日經檢察官借提執行(法院羈押至3月28日),嗣被告執行期滿,本院於94年5月16日,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
1第5款規定執行羈押。嗣本院以羈押期間與借提執行前已經過之羈押期間(4日)合併計算,已屆滿3個月,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4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嗣於94年10月12日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年94年12月12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謝雨真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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