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侵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勝棠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108年度侵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勝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江勝棠於民國110年6月4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其不服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78號刑事第一審判決,依法先於法定期間內就該判決全部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而未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上訴人嗣後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江勝棠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兼受命法官林大鈞
法官洪瑋嬬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