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866號聲請人 林惠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范光樓 於民國110年3月20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合法之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三、經查,聲請人林惠雯係為被繼承人之媳,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林惠雯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權,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惠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