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7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023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3月11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2年7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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