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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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13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文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帳務明細。
三、依貴公司提出分期付款約定書第四條所載,…自遲付之金額累積達全部金額五分之一之日起,喪失分期之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則請釋明依上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之日為何?請求自105年1月21日計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四、債務人吳文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