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非調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非調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非調字第581號聲請人 高麗樺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宇騰林紫婷林季諭 等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高麗樺對相對人林宇騰、林紫婷、林季諭等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二千元,上開裁定已於106年11月22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 陳報 之住居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在卷可佐。是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
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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