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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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6號聲請人 陳冠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陳瑞鋒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相對人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陳瑞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