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3年度城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簡字第36號
原   告  方丁輝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方市方陳 等之全體繼承人間塗銷典權登記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㈠被告林方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
被告方陳等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年
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補正後之當事人
人數提出起訴狀及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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